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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強制險理賠

◎傷害醫療費用給付: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。

 (1)急救費用:指救助搜索費、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。

 (2)診療費用:須檢具診斷證明書 、就診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,如為影本,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、相關支出憑證。

  1. 屬於全民健保範圍給付之項目:由受害人自行負擔之費用(即部分負擔)

  2. 掛號費

  3. 診斷證明書費:以申請補償之必要者為限。

  4. 住院之病房費差額:所住病房與健保病房之差額,每日以1,500元為限。

  5. 膳食費:每日以180元為限。

  6.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:每一上肢或下肢,以5萬元為限。(限住院期間,免附收據)

  7.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:每缺損一齒以1萬元為限。但缺損五齒以上者,以5萬元為限。

  8.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:每顆以1萬元為限。

  9. 其它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(含輔助器材費用)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:以2萬元為限。

 (3)接送費用: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,因往返門診、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。 (上限2萬元)

  1. 轉診交通費用依診斷書之記載轉診需要核付。

  2. 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,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付交通費計算,以2萬元為限。

 (4)看護費用: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。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(斷書必須註明〝需專人看護(+需求天數)〞,此理賠申請才會予以受理)。

  1. 普通病房之看護費用,除聘請看護人員之外,若由親屬看護時,仍得申請。

  2. 每日以1,200元為限,但不得逾30日

  3. 若由親屬看護,請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屬之姓名、親屬身分關係、地址、及看護期間之書面說明代替,填寫看護証明單。

◎殘廢給付: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),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。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,可一併申請,合計最高220萬元為限。

 1. 本保險所稱殘廢,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,經治療後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,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;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,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。

 2.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,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 3. 因車禍造成頭部、顏面及頸部受損、導致遺留醜陋疤痕、線狀痕、凹痕… 女性最高理賠60萬(殘廢8級),男性最高37萬(殘廢10級)。

◎死亡給付: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,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,可一併申請,合計最高220萬元。

◎若對方肇事車逃逸或無投保強制險,只要有報案紀錄即可申請與強制險相同項目之交通事故補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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